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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4號
《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條例》已由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2月2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4月2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2日
漯河市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條例
(2025年2月26日漯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活動,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更好滿足公眾基本出行需求,推動城市公共交通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公共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關系統、設施,按照核定的線路、編號、站點、時間、票價等運營,為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公益屬性,落實優先發展戰略,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安全便捷、綠色環保、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財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發展所需經費,并納入本級預算。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協調機制,每年定期研究解決用地規劃、設施建設、道路通行、運營服務、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應用新技術、新能源、新裝備,推廣使用具有無障礙設施的車輛,提高公共汽電車客運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充分考慮公眾出行實際需求,科學編制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的用地范圍、場站和線路布局、公交專用車道和停靠站點設置等內容。
經批準的公共交通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有關部門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公共交通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等設施用地納入詳細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土地用途。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樞紐、商業中心、住宅區、旅游景點、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詳細規劃規定需要配套建設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相關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分期開發、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建成前,應當根據需要設置過渡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次干路以上等級的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規范設置公共汽電車停靠站臺。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港灣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站臺,應當同步配套電力、網絡等設施,并按照國家規定配建或者設置無障礙、適老化等服務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
確需拆除、遷移、占用的,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予以補建或者補償。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城市主干道劃設公交專用車道、安裝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并實行科學管理和動態調整;在道路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城市公共汽電車可以在禁左、禁右和單向行駛路段通行,并設立明顯標志。
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城市道路,應當優化公交專用車道管理,科學設定專用時段,在保障公共汽電車運行速度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單位班車、專用校車、大型營運客車等大運力載客車輛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提高道路資源利用率。
不具備劃設公交專用車道條件的城市道路,可以劃設公交優先車道,保障城市公共汽電車在易擁堵時段優先通行。
第十二條 承擔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明確服務標準、規范、要求以及服務質量評價等事項。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服務標準、規范、要求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以承包、抵押、出借等方式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線路。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發車間隔、票價等信息,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詢服務。
運營企業應當科學調度管理,在保障運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運營車輛準點率和運行效率。
運營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暫時中斷運營服務的,除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為保障運營安全等采取緊急措施外,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因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形出現客流集中、正常運營服務安排難以滿足需求的,運營企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增開臨時班次、縮短發車間隔、延長運營時間等有效措施,保障運營服務。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現役軍人、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群體乘坐公共汽電車出行提供便利服務、票價減免等優待。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運營企業在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且不影響城市公共交通功能和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用地進行綜合開發利用。
鼓勵支持運營企業拓展業務范圍,依法開展多元化經營活動,其收入在扣除經營成本后應當用于補充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費用。
鼓勵支持運營企業開通通勤、通學、就醫等個性化定制公交線路,提供夜間線路、大站快線、微循環線路、動態響應式線路,方便公眾出行、優化公共汽電車線網布局。
鼓勵支持運營企業弘揚和發展先進公交文化,創建特色精品線路,開展司乘人員星級評比,打造文明健康的主題文化車廂,推進品質公交、品牌公交建設。
第十七條 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終止運營服務。確因破產、解散等終止運營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指定臨時運營企業等有效措施,確保運營服務不中斷;需要重新確定運營企業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確定。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運營企業應當分別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受理舉報、投訴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運營企業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社會公眾滿意度調查和服務質量評價,并及時將調查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成本規制和財政補貼補償辦法,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運營企業成本費用進行年度審計和績效評價,依據審計和評價結果核定補貼補償資金,按年度及時清算并足額撥付。
第二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加強安全乘車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指導運營企業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在運營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衛星定位設備和電子監控系統,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滅火器、安全錘以及安全隔離、緊急報警、車門緊急開啟等安全設備,并定期檢查、更換,保證安全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運營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性能良好和安全運行。
運營企業利用運營車輛或者設施設備設置廣告的,應當遵守有關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影響運營安全。
第二十四條 運營企業應當落實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與政策,加強重點崗位人員人文關懷,改善工作環境,妥善解決就餐、臨時休息等實際問題,定期開展體檢和心理疏導。
運營企業應當關心關愛駕駛員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其作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對因身體、心理狀況或者行為異常而不能適應駕駛崗位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辱罵、毆打、拉拽駕駛員,搶奪車輛方向盤、變速桿等干擾、阻礙安全駕駛;
(二)非法攔截、強行上下運營車輛;
(三)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乘車;
(四)向運營車輛投擲物品;
(五)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遮擋公交站牌、安全警示標志、監控設備、安全防護設備;
(六)在非緊急狀態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
(七)非法占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場站或者出入口;
(八)擅自進入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調度中心、車輛基地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的區域;
(九)違反規定進入城市公交專用車道;
(十)在公交站點黃色禁停區域內停放其他社會車輛;
(十一)其他危害運營安全的行為。
運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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